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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之点滴比较而后感--- 我想这样的认识是不会错的:两人立信;多人立法。正如圣经《创世纪》一书中所说的,上帝造亚当时就与他立约;又如《出埃及》一书提到的,针对长征中的几百万以色列人的摩西律法。谈到信与法时,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我说要强调历史背景,是为了阐明事物的客观公证性,这也是立信与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通过纵横比较让人了解一件事物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当今,我以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有多少尊严,那么他的人民就有多少尊严;相应地,一个民族就有多少尊严。律法的进步也体现出一个国家文明的进步。

在1902年的一次考古中,人们发现了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时期的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的律法,被称为汉穆拉比法典,这比摩西律法(出埃及在公元前1446年)早几百年。考古学家将这两部律法进行比较后发现有相似之处。但在类同的事物中表现出的律法也有许多不同。相比之下,在摩西律法里强调对生命的珍贵,在生命关系里又强调对父母的尊敬。比如:

汉穆拉比法典第8:22条:
“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头公牛,或一头绵羊,或一头驴,或一头猪,或一只小船,如果所偷之物圣庙或国王的财产,那他应该偿还30倍,如果属于侍从的财产就应该偿还10倍。如果无法偿还,那应该将它处死。”
“如果一个人偷盗时被逮住,就应该将他处死。”

摩西律法《出埃及》22:1-4:
22: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22: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22: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注:可能考虑到天黑误杀)
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根据巴比伦法典,财产与人一样重要,财产上的罪行与人命上的罪行受到的刑罚都一样。但根据圣经上的律法,只有触犯人的罪行才遭受身体上的惩罚;对于财产上的冒犯只受财务方面的惩罚。这两法相比,圣经中的希伯来法体现出人有更高的价值。也许在这一方面是希伯来文化与其他文化的本质的,由来已久的差别。在那远久的时代,当其他民族把人的生命视为一种财物时,而圣经就已经把人的价值置于财物之上了。我从这种意义来理解:在希伯来文化中生活的人未曾有过奴隶社会;而且我也相信经历希伯来文化的基督教文化,在这种文化下产生的文明,以及在这种文明里生活的人,他们的精神和思想是不可能被奴化的。

当然,那些不顾历史所经历的对生命宰杀的事实,而大谈‘仁善’者,也许只是些被遗传下来的久已失去精神和思想独立的躯体。而让人不解的是,他们还能以‘知识分子’之名来怀疑上帝的全智全能?呜呼!

(此言针对某帖的‘地藏论坛’之链接(www.bskk.com/viewthread.php?tid=197842&extra=page%3D1)中的‘人间道’者而发)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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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拾英 / 心灵感悟 / 汉穆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之点滴比较而后感--- 我想这样的认识是不会错的:两人立信;多人立法。正如圣经《创世纪》一书中所说的,上帝造亚当时就与他立约;又如《出埃及》一书提到的,针对长征中的几百万以色列人的摩西律法。谈到信与法时,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我说要强调历史背景,是为了阐明事物的客观公证性,这也是立信与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通过纵横比较让人了解一件事物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当今,我以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有多少尊严,那么他的人民就有多少尊严;相应地,一个民族就有多少尊严。律法的进步也体现出一个国家文明的进步。

    在1902年的一次考古中,人们发现了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时期的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的律法,被称为汉穆拉比法典,这比摩西律法(出埃及在公元前1446年)早几百年。考古学家将这两部律法进行比较后发现有相似之处。但在类同的事物中表现出的律法也有许多不同。相比之下,在摩西律法里强调对生命的珍贵,在生命关系里又强调对父母的尊敬。比如:

    汉穆拉比法典第8:22条:
    “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头公牛,或一头绵羊,或一头驴,或一头猪,或一只小船,如果所偷之物圣庙或国王的财产,那他应该偿还30倍,如果属于侍从的财产就应该偿还10倍。如果无法偿还,那应该将它处死。”
    “如果一个人偷盗时被逮住,就应该将他处死。”

    摩西律法《出埃及》22:1-4:
    22: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22: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22: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注:可能考虑到天黑误杀)
    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根据巴比伦法典,财产与人一样重要,财产上的罪行与人命上的罪行受到的刑罚都一样。但根据圣经上的律法,只有触犯人的罪行才遭受身体上的惩罚;对于财产上的冒犯只受财务方面的惩罚。这两法相比,圣经中的希伯来法体现出人有更高的价值。也许在这一方面是希伯来文化与其他文化的本质的,由来已久的差别。在那远久的时代,当其他民族把人的生命视为一种财物时,而圣经就已经把人的价值置于财物之上了。我从这种意义来理解:在希伯来文化中生活的人未曾有过奴隶社会;而且我也相信经历希伯来文化的基督教文化,在这种文化下产生的文明,以及在这种文明里生活的人,他们的精神和思想是不可能被奴化的。

    当然,那些不顾历史所经历的对生命宰杀的事实,而大谈‘仁善’者,也许只是些被遗传下来的久已失去精神和思想独立的躯体。而让人不解的是,他们还能以‘知识分子’之名来怀疑上帝的全智全能?呜呼!

    (此言针对某帖的‘地藏论坛’之链接(www.bskk.com/viewthread.php?tid=197842&extra=page%3D1)中的‘人间道’者而发)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生命无价,无论是你的,还是我的,所以人类向往文明,而不是野蛮。